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

经查,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在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截至2024年3月29日,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11%,后续继续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多次达到5%。截止2024年5月24日,合计持股比例为5.23%。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5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骐环保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