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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方、孙朝辉、成国俊、蒋勇飞、丁伟东、周劲松、杨军、谈翔、胡浩方:

经查,为纾解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资金困难,自2022年8月起,丹化科技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陆续向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7笔借款共计3.315亿元,目前借款已归还1.805亿元,借款余额1.51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丹化集团提供借款形成的关联交易。直至2024年4月2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对目前尚未归还的1.51亿元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丹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丹化科技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蒋勇飞,时任董事丁伟东,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胡浩方,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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