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10 号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1 幢 1 层; 王腾,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刚要,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孟立,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银江”或 — 1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银江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 显示,2023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4 亿元。公司未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ST 银江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第一项的规定。 *ST 银江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银江董事会秘书吴孟立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孟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 —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腾、韩振兴、任刚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式 提 交 给本 所 指 定联 系 人( 潘 先 生, 电 话 :0755-88668308) 。 对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7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