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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惠鑫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惠鑫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惠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你公司作为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药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4,011,136股龙津药业股份,累计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15%,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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