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如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财务制度不规范,且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等情况挂钩等。二、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三、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奖金递延发放制度发放奖金。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六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