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海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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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林海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海斌:我局对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如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且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等情况挂钩等;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奖金递延发放制度发放奖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六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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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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