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聂仁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2号
聂仁波:
经查,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瓴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为特定方发行产品提供便利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投资交易。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三、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瓴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你在调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