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万波:
经查,2023年9月26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公司股份770万股。2023年9月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