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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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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5 号

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

路 19 号。

葛敬,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崇新,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

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4 月 30 日,科净源披露的《关于确认全资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2023 年 12 月 5 日,科净源全资子公

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工程”)

用 6,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烟台合康”)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5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对烟台合康的担保事项,同日再以前

述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8 日,科净源工程又以 3,000 万元银

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3 月 26 日、27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前述

9,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科净源工程前述定期存单

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

科净 源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 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7.1.14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科净源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科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2 —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敬、总经理

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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