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奇致激光两大主要客户存疑:三年分红近8000万,医美等备受追问)
《港湾商业观察》施子夫
2019年5月,“互联网医美第一股”新氧(SY.US)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医美市场被大众看好。不过时间来到5年后,新氧2023年度实现收入14.98亿元,归母净利润2128万元,虽然营收规模有所增长,但其归母净利润水平不及2019年度的八分之一。
新氧所收购企业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致激光)因其与新氧诸多关联而同样受到外界关注。
2024年2月2日,北交所网站披露奇致激光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第二轮问询的回复。不过有市场人士表示,北交所对于医美股的欢迎程度不高。在2023年一季度财报的更正版中,奇致激光将主营业务中含“医美”的分类更改为“光治疗设备、激光”等。
01
贸易商数量波动不小,两大主要客户引关注
奇致激光的主营业务为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代理及销售,同时,向客户提供备品备件销售及维保服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拥有21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奇致激光的主要产品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主要应用于皮肤科、泌尿外科及眼科等领域,具体包括用于白癜风、银屑病、白斑病、遗传过敏性皮炎、软组织损伤及创伤、血管性疾病、色素性病变等皮肤科疾病的治疗,前列腺增生、泌尿系统结石等泌尿外科疾病治疗,以及眼科干眼症等疾病的治疗。
按照收入结构划分,奇致激光的收入分为光治疗设备、激光手术设备及其他、备品备件及维保服务。从2020-2022年以及2023年1-3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奇致激光来自光治疗设备的收入金额分别为9967.94万元、1.57亿元、1.68亿元和3910.5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5.61%、65.57%、68.88%和62.72%,为期内贡献收入最高的业务。另两项业务贡献收入相近,均占期内主营业务比重的二成上下。
随着新产品上市以及公司不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来自设备类收入增长较快带动奇致激光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奇致激光实现营收分别为1.80亿元、2.40亿元、2.45亿元和6258.08万元,当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883.40万元、3356.82万元、4022.36万元和1112.25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645.00万元、3104.04万元、3831.03万元和1053.78万元。
另据奇致激光在新三板披露的2023年年报以及2024年半年报显示。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收2.69亿元,同比增长9.64%;归母净利润5424.26万元,同比增长34.8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041.86万元。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1.46亿元,同比增长4.03%;归母净利润2741.16万元,同比增长3.8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624.15万元,同比增长5.09%。
销售渠道方面,报告期内,奇致激光采用中间商销售和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中间商销售又分为贸易商销售和经销商销售。报告期各期,中间商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57.36%、48.96%、58.38%及62.49%;直销模式收入占比分别42.64%、51.04%、41.62%及37.51%。
在贸易模式下,奇致激光通过买断式销售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合格贸易商,贸易商通过商务投标或商业谈判等方式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
结合审核问询函显示,2020-2022年以及2023年1-9月,奇致激光的贸易商数量分别为348家、424家、489家、213家,不难看出,在过去一段时间,奇致激光的贸易商数量出现了大幅度的缩减。
另外,2021年、2022年,奇致激光的两大主要客户武汉玉美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博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系刚成立不久即与奇致激光合作。较为“反常”的情况也引起了北交所的关注。
北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奇致激光回复并说明: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均频繁变动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证收入的稳定性;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与武汉玉美肌、江西博屾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对此,奇致激光表示,发行人中间商及终端客户各年频繁变动与公司所销售的产品特点及采用的销售模式有关,具有商业合理性。
同时,奇致激光表示,武汉玉美肌经公司运营销售中心总监朱俊芳引荐,销售总监袁涛整合渠道资源并于2017年与发行人进行合作。江西博屾的实控人吴建山同乡在全国各地开办皮肤病专科医院和门诊,在皮肤病专科领域拥有大量的终端医疗机构客户资源。为便于商业谈判,降低采购成本,2018年成立了江西博屾。
同时,奇致激光也强调,发行人向江西博屾销售光治疗设备与其他医疗设备的对应价格、毛利率除强脉冲光治疗仪因销售型号及配置不同存在一定差异外,其余产品与同类产品销售均价或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
02
被新氧收购,三年分红近8000万
外界或许对“奇致激光”的了解程度甚少,但是要谈及“互联网医美第一股”新氧,大众则并不陌生。
2021年6月27日,新氧万维与俞熔、夏仁凤、吉兆辉等股东分别签订《关于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东将其持有的奇致激光602.3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04%转让给新氧万维。
2021年7月6日,新氧万维还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直接收购奇致激光178.19万股股份,合计占奇致激光总股本的13.01%。通过泽奇科技间接持有奇致激光2500万股股份,占奇致激光总股本的41.67%,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奇致激光 3280.56万股股份。
2021年12月10日,新氧万维与奇致激光15名股东办理完毕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交易完成后,新氧万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5.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3%;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5255.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60%,公司控股股东由泽奇科技变更为新氧万维,实际控制人为金星。
2022年12月,经新氧万维和彭国红协商一致,新氧万维不再受让彭国红直接持有的公司250 万股股份。2021年7月30日,奇致激光的实控人由彭国红变更为金星。公司的控股股东于 2021年12月10日由泽奇科技变更为新氧万维,金星为新氧万维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新氧万维直接持有奇致激光45.93%的股份,通过泽奇科技间接持有奇致激光 41.6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87.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奇致激光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星。截至2023年6月30日,金星通过特别表决权形式控制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开曼新氧83.20%的表决权,开曼新氧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新氧万维100%的股权,新氧万维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公司87.60%的股权。
不过被“收购”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奇致激光自身经营的独立性以及实控人控制权是否稳定还是受到外界不少关注。
奇致激光在审核问询函中表示,金星及Beauty & Health Holdings Limited已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内,不会主动放弃对开曼新氧及发行人的控制权;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金星可以保持对开曼新氧及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期内,奇致激光进行三次现金分红。其中,2020年现金分红600万元,2021年分红3600万元,2023年上半年分红3600万元,近三年分红金额合计7800万元。公司累计现金分红已超2021年、2022年净利润总和,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5月分红的3600万元,远超2023年一季度实现的净利润1112.30万元。
显然,这分红绝大多数都流向实控人金星。
03
研发费用率不及行业均值一半
报告期内,奇致激光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141.81万元、2002.06万元、1533.62万元和444.6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收的6.35%、8.33%、6.26%和7.11%。
而同一时期,奇致激光所在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13.13%、11.84%、14.15%和14.97%,报告期内,奇致激光当期研发费用率为同行均值的一半左右。
与研发费用率形成鲜明反差的则是奇致激光当期的销售费用率水平。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488.78万元、6252.53万元、5818.66万元和1688.8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98%、26.00%、23.74%和26.99%,销售费用率相当于当期研发费用率的4倍以上。
重营销、轻研发也让奇致激光存在不少产品质量被处罚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2018年3月,奇致激光因生产的半导体激光脱毛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存在不符要求情况,收到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18年1月,奇致激光主动向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反映公司内部审核体系过程中发现有向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情况,处罚内容为: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控方面,2014年,奇致激光聘请申万宏源担任推荐主办券商并于2015年7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期间,奇致激光受到的处罚包括:
2016年9月,奇致激光因《公开转让说明书》关联交易不完整,2015 年半年报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事项,被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2017年3月,奇致激光因前期与关联方发生的资本性支出金额重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遗漏,收到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警示函,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彭国红、董事会秘书谈艳采取约见谈话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历史行政处罚行为是否会影响上市发行进程,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向《港湾商业观察》表示,如果行政处罚是较早之前的行为,并且公司在之后没有再发生类似问题,且持续合规运营,通常不会对上市进程产生决定性影响。上市申请过程中,监管机构会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针对处罚的整改措施,并评估其持续合规性。(港湾财经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