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德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德刚:
经查,你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于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前五日内减持公司股份970,600股,成交金额为4,927,82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