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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存在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存在一定误导性;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中第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跟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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