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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乔运红、方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乔运红、方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乔运红、方斯鑫:
经查,恒银期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员工控制的公司在人员管理方面未能有效隔离;二是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乔运红作为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方斯鑫作为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市场总监,未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乔运红、方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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