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