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丽:
经查,海南蓝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拓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托管、聘请第三方估值;未关注投资者资金来源异常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三、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送义务,重大事项未披露、报送,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你作为蓝拓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