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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宽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宽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宽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根据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发生的重大事项,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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