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关联方识别和披露不到位,未健全并有效执行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业务管理、提升合规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