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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关联方识别和披露不到位,未健全并有效执行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业务管理、提升合规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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