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仁新材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公司不存在以公司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

来源:同壁财经 2024-09-20 2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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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仁新材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公司不存在以公司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

9月20日,聚仁新材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共3问。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主要投资方”的具体主体。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王函宇、岳阳聚熠、岳阳聚泰与深创 投基金、江西红土、深圳创新投、富石创投、瑞锦创投之间约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款很可能触发;根据主要投资方签署的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解除协议》及书面承诺,在回购义务人配合履行的前提下,投资方行使回购权不会造成以下情形:影响王函宇作为实际控制人地位及股权稳定性。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主要投资方”的具体主体。

在回复中,聚仁新材指出,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公司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但存在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作为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的投资主体共 18 名, 其中,主要投资方(共 15 名)签署了如下书面承诺:

即使回购义务人可合法利用的资产及资金不足以向投资方全额支付回购金额, 在回购过程中投资方也不会主张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连带责任;且在回购义务人配合履行的前提下,投资方行使回购权不会造成以下情形:(1)影响王函宇作为实际控制人地位及股权稳定性; (2)谋求公司控制权或与除王函宇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3)作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决策、 财务状况等事项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4)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剩余 3 名投资方签署了如下书面承诺:

即使回购义务人可合法利用的资产及资金不足以向投资方全额支付回购金额, 在回购过程中投资方也不会主张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或连带责任。投资方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投资公司系以长期持有公司股权、共享公司发展红利为目的,若出现回购义务人王函宇、岳阳聚熠、岳阳聚泰需要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形的,在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情况下,投资方将积极与回购义务人王函宇、岳阳聚熠、岳阳聚泰协商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回购义务人重组时间进行融资、继续持有公司股权、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方案,具体方案由各方出现回购情形时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国内专业的己内酯系列产品服务型制造企业,专注于己内酯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己内酯系列产品系先进化工材料,长期以来一直由美国、日本和德国企业垄断。历经多年探索与创新,公司打破海外技术垄断,建成国内首套“万吨级己内酯系列产品连续化”生产线,实现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独立创新,并形成丰富的产品矩阵。公司实现己内酯系列产品的“填空白”和“补短板”。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制品及应用市场为聚氨酯制品、新能源汽车、生物可降解和生物医疗等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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