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你行未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未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你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的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刊载了基金经理特定产品过往业绩,未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存在片面、夸大宣传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切实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