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合规人员以及个别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你行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三、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适当性自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员工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你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