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