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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

经查,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7859449T,以下简称中科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中科控股共计32笔、合计金额10.83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共3起,均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中科控股共计17笔、合计金额9.64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3年12月,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1起,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中科控股时任董事长黄一峰及董志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伟未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中科控股及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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