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董卫军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董卫军:
经查,你在决定处分持有的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