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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贾红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贾红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贾红波:

经查,你任职的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L0R9J,以下简称公司)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3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公募管理人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贾红波为不适当人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贾红波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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