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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柳志伟:

经查,你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厚基金或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稳定,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在前述期限内将你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在全部股权转让完成前,你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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