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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庄江斌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庄江斌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庄江斌: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按我局指定的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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