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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小龙、葛支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小龙、葛支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龙、葛支佐:

经查,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永成蓝鲸模具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保证担保;于2024年7月24日认缴出资3000万元设立宁波桑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你公司就前述事项均未事前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直到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7日分别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小龙、董事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葛支佐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程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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