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
经现场检查,发现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添燃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独立性相关内容披露不准确。宁夏凯添天然气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海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目前业务停滞,公司部分财务人员在上述企业中兼职。公司2023年年报中称“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披露不准确。二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天然气销售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为:“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根据运营部门核实的抄表量和销售单价确认收入”。经查明,线上销售(虚拟账户充值)模式中,公司运营部门未对客户进行抄表,不存在抄表量的相关凭证,年报遗漏披露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三是前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八大供应商和第十大供应商实际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公司未合并披露。
二、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5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报送。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1〕33号)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龚晓科、总经理穆云飞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张靖对上述第一项负有主要责任,董秘高永进对上述第二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凯添燃气、龚晓科、穆云飞、高永进、张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