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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马海增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马海增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号))

马海增:

经查,我局发现你(马海增,身份证号:1321241970071

62715)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1日,你作为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远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盘后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9,705,625股,减持后与一致行动人邯郸聚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毕晓春合计拥有权益比例由91.37%降到81.25%,持有权益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85%时未暂停交易,期间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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