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在“18中租一”“18中租二”发行过程中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问题。
二、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