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16 号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2999 号; 苏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曹松,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 、《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1 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2 号)查明的事实,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从事 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