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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霖、阮任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霖、阮任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学霖、阮任群:

经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罗普特2020年、2021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2022年存在虚减利润行为。国金证券在对罗普特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国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王学霖、阮任群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金证券、王学霖、阮任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机制,充分落实勤勉尽责要求,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有效性。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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