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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彬、连益民、江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彬、连益民、江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建彬、连益民、江颖:

经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在执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0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导致罗普特2020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容诚所在罗普特2020年年报审计中,未关注到贵州省都匀市项目售出货物存放地实际为罗普特租赁的仓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建彬、连益民、江颖作为罗普特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容诚所、李建彬、连益民、江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保持充分的执业谨慎,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容诚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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