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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钟宝申、赵四海、曹献炜、李春荣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钟宝申、赵四海、曹献炜、李春荣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钟宝申、赵四海、曹献炜、李春荣:

经查,发现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和2022年公司分别与关联方银川蓝网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该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迟至2024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并于4月9日披露《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司时任董事长钟宝申,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赵四海,现任总经理曹献炜,董秘李春荣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钟宝申、赵四海、曹献炜、李春荣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上午10:00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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