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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41号

关于对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逸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公司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合规风控人员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五是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六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协助公司开展资金募集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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