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2号关于对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逸信誉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9月4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