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3号关于对王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王书晖: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9月6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海南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