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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

(原标题:关于对王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43号

关于对王书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书晖: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9月6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海南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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