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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普慧源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州普慧源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40号

关于对广州普慧源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普慧源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ST摩登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1.4万元,其后又通过集中竞价买入50万股,成交金额56.7万元。你公司当天卖出、买入ST摩登股票,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此外,你公司未在减持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也未主动提前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快将有关收益上缴上市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交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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