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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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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05 号

关于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晓东,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人。

经查明,朱晓东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安国纪)的业绩补偿承诺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安国纪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上海金板科

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公告》

(以下简称《增资公告》

)显示,金

安国纪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板)

、朱晓东、

抚州市鹏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

司的增资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约定金安国纪通过增资

— 1 —

方式取得上海金板 60%股权,朱晓东承诺上海金板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度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

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500 万元、3,500 万元、

6,600 万元、8,000 万元,如上海金板未能达到承诺的扣非后净利

润,则朱晓东应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

《增资协议》约定前三

年(即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为第一个结算期,2024 年为

第二个结算期。

金安国纪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经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金板第一个结算期合计实现

扣非后净利润 101.65 万元,未完成当期业绩承诺。根据《增资协

议》约定及公告,朱晓东应当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前向金安国纪

支付 7,000 万元现金补偿。截至目前,朱晓东未按照公开披露信

息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

朱晓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2 —

对于朱晓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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