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冷大光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冷大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6 号冷大光: 你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今担任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的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金峰于 2024 年 7 月 9 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逸豪新材股票12,200 股,买入金额 269,041.26 元,7 月 11 日卖出逸豪新材股票 12,200 股,卖出金额 272,975.38 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相关收益已上缴逸豪新材。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逸豪新材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的规定。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逸豪新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1《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9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