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赵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丰:
2023年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对你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你作为*ST和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