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独立性存在不足
1.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你公司OA系统中开有账号,并存在个别人员参与创建、审批你公司汇款、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的情况。
2.你公司2020至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发放对象包括了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其中2020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31.9万元;2021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13万元;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47.5万元。
你公司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严格做到了‘五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你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