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连峰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峰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对某投资标的公司曾具有控制权、且至今仍具有重大影响事项。
二、未披露私募基金产品投向关联方事项。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