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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度公司存在产品未发送至客户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公司开展的贵金属电子材料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准确。三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洪、时任总经理林桂燕、时任财务总监王陈乐、现任财务总监姚文轩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鱼海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姚洪、林桂燕、姚文轩、鱼海容、王陈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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