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和回访。你公司在管理部分基金产品时,未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简称《适当性办法》)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和回访。
二、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其他重大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