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清:
经查,2019年你公司董事长陈伟清为投资者代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你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陈伟清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伟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