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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亚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利江、陶文翔、陈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亚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利江、陶文翔、陈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中亚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利江、陶文翔、陈星宏:

经查,厦门中亚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亚百利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厦门中亚百利在设立共青城宏芯百利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将该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尚未入职的人员行使,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厦门中亚百利有关宣传材料将公司与海南珺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8月26日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混同宣传,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厦门中亚百利法人代表、总经理沈利江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公司从业人员陶文翔、陈星宏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对公司上述第2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中亚百利、沈利江、陶文翔、陈星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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