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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旸: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1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500万元至-8,000万元。4月30日,*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2,000万元至-15,000万元。4月30日,*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710.55万元。*ST围海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ST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围海时任董事长沈海标、时任总经理汪文强、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宋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ST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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