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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正晖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正晖新三板)、中金创新森得瑞股权投资1号基金管理计划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不公平对待深圳坂田星耀城市更新权益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坂田星耀)的不同投资者,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二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坂田星耀的投资者披露2020年第三、四季度报告和2022年第二、三、四季度报告。

四是未妥善保存正晖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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