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准:
经查,中金创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正晖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正晖新三板)、中金创新森得瑞股权投资1号基金管理计划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二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未妥善保存正晖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中金创新成立至2016年5月4日,你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2日